国家秩序分为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当代中国,内部秩序的基本形态包括公共生活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民主政治秩序、意识形态秩序。
相应的公民个人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也大幅增强,公民参与社会和政治问题自由讨论的愿望和能力日益增强,尤其是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国家大政方针、修宪立法、政府政策、公共事件等等重大议题,往往引起一地甚至全国范围的热烈关注和讨论。[10]关于维护权利与权力之间平衡的有关法理和宪法理论,参见童之伟:《法权中心说补论——对刘旺洪、范忠信两教授商榷意见的进一步回应》,《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第3-12页。
尤其是在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逐渐拉开帷幕并已初具规模,民主制度建设逐渐回到了正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也渐次成型,最重要的是以公民权利观为基础的宪法基本权利有了初步的落实。对此,1950年《决定》还特别做出了说明:过去在许多地方曾经实行一种办法,就是把批评党和政府的组织与人员的稿件送给被批评的组织和人员阅看,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才加以发表。[37]这种意义上的人民在法理和宪法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对此中外学者都有所论述[14]。相对来说,改革开放之后的30余年,我们正面的经验要多一些。比如关于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彭真说得很清楚:宪法修改草案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总纲》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延伸。
从更宏观的方面来说,人民权利观主导下的新闻自由理念及其管理体制不仅会对公民享有新闻自由产生挤压效应,它与我们当前民主法治和社会生产力的整体发展状况也不协调。而一旦两者不甚相符,如何来矫正?因此,如何协调新闻内容工作政治调控的主要目标与矫正性辅助手段之间的关系、报刊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究竟能发挥到多大的作用便成为新闻工作能否保证人民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关键。[17]5-61950年《决定》在一开始就强调:因为今天大陆上的战争已经结束,我们的党已经领导着全国的政权,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合理区分作为权利的新闻自由与作为权力的新闻事业。到1954年宪法制定时这一暗示得以更加明确,并发展为两个方面:首先,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人民民主的制度是我国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出发点和实现这种权利的根本保证。[28]442-443与这种宪法观念相适应,长久以来在执政党的权威文献中一直遵循着引语用公民,阐释靠人民的模式,即只有在涉及到具体制度或引用宪法法律条文时才会使用公民,一旦涉及阐释重要的原则或理论时,最常用的还是人民[11]。新闻机构部分实现了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化和法治意义上的权利化,但其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公营事业的政治属性及其相伴而生的公权力化的管理体制并未改变。
而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是,在整个法律制度当中,《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条款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4]新中国成立后他还担任过出版总署国际新闻局副局长等职务。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传媒,包括传统的纸制、电台和电视与新兴的互联网、手机等,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能够创造巨大的利润。为此,薛承凤再次致信《人民日报》。[29]承接了报刊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舆论监督实现了某种程度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权利监督权力,但实践中的舆论监督更多的还是通过以执政党自律为基础的权力监督权力的形式展开的。只有这样的批评才能有充分根据和提出改革的办法。
更为严重的是,近十余年来,由于我们在民意表达方面过度依赖互联网,非理性的民粹情绪和理论开始肆意弥漫,整个社会对基本价值观念和发展方向缺乏必要的共识认同,甚至开始出现阶层撕裂的危险倾向。这其中最为核心的一条是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布的批评,都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当然,只要有条件,执政党自我调适的成果也应当不断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此,1950年《决定》还特别做出了说明:过去在许多地方曾经实行一种办法,就是把批评党和政府的组织与人员的稿件送给被批评的组织和人员阅看,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才加以发表。
虽然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已在真正意义上确立了人权原则。[10]48-49针对这篇讲话,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新闻界代表刘尊棋[4],在《人民日报》还发表了专门的评论文章(以下简称刘文)。
实际上,在一个处于和平时期并正常发展着的社会当中,人们的权利诉求很少会频繁地绕过公民或其他什么表征个人的法律主体,而直接诉之于人民。[30]43-45新闻内容工作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协调,但以政治化调控为主的格局也没有改变。
[5]参见《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党组关于全国报纸经理会议的报告(1949年12月3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上),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294-295页。今天中国的‘真实的另一部分,还是不健全的,妨碍我们前进的。(二)报刊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当人民的自由蜕变为国家的权力,那一般公民还有自由吗?从建国初期的那段历史来看,答案并不那么绝对。可是那只是‘真实的一部分,也许是一大部分。可以说,人民权利观依旧是我国当下新闻自由保障和管理制度的主要理念基础。在某些时段或时期,在全国或某些地方,都出现过不当抑制新闻媒体中的批评性言论的情况、事例和个案。
[31]46 对于任何一个希望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来说,新闻自由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尤其是在监督公权力和公民利益表达两方面。1952年批评性文章的篇数虽然略有下降,但也有1741篇。
有学者将这种行政管理体制概括为公民有自由,媒介归国家.魏永征:《中国媒介管理法制的体系化——回顾媒介法制建设30年》,《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12期。比如最开始借的光就是三反、五反运动。
《中共中央关于新华社记者采写内部参考资料的规定》,1953年7月。[13]6当时另两种重要的新闻传播机构,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的社会主义改造则比报纸更快。
其实,也恰恰是因为长久以来,我国现行宪法的条款、原则和精神没有得到很好的阐释,宪法文本背后所蕴含的意义世界变得越发隐晦庞杂、经年累月而意蕴深邃,加之转型期所带来的日异月殊、世事变迁、新旧更替,整个宪法内部甚至出现了不少看似自相矛盾,却又玉石杂糅的地方。一篇鲜明的600来字的批评报道却引来一篇稀里糊涂的1600多字的更正,这在《人民日报》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1950年《决定》的发布极大地繁荣了报刊上的批评报道。这才是中国新闻工作者的正确方向。
[9]中共中央在为支持《人民日报》大改版发布的重要文件《批转〈人民日报〉编辑委员会向中央的报告》中再次回归1950年《决定》,强调《人民日报》:是党中央的机关报又是人民的报纸。毛泽东在阐述人民民主专政时,就已经暗示了只有先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才能在人民内部实行人民民主,人民才能真正享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
第二,在大部分时间里报刊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并不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点,一旦有重要的宣传任务出现,批评新闻必然要被压缩。建国初期由于积极开展报刊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治基本上还比较顺利,波折也不多。
这样就使我们有条件来把与人民利益有关的一切真实新闻、真实问题、真实缺点、真实威胁、真实活动、与真实的进步和胜利,报道出来。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家权力以及由国家权力提供的物质保障只能构成基本权利保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
人民权利观主导下的新闻内容政治化调控如果不受限制极易导致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为此我们急需转变新闻媒体的管理方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相应的,在很多有关协调言论自由与其他个人或国家利益的法律制度中,平衡保护言论自由总是容易被忽视。在《共同纲领》中凡是涉及到权利的条款全部使用人民作为其主体,只有两条涉及公民义务的条款才使用了相当于公民概念的国民[1]。党报编辑部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同级党委会或向上级党委、上级党报直至中央提出,但不经请示不能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党委会,或利用报纸来进行自己与党委会的争论,这是一种脱离党委领导的做法,也是一种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
[27]4个月后,中共中央又连续发布规定,要求人民日报社和新华通讯社派驻地方的记者必须服从地方高级党委的指导[8]。最后,批评报道的几次高潮本身基本都是借了国家建设任务的光。
从这60余年的经验来看,前30年,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训多一些。将公民做人民与敌人的二元划分,实际上是历史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在法观念上留下的残存的、但也是深远的影响。
从结果来看,这种混同与扭曲的结局是权力与权利的双输。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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